为了加强校园物品管理,规范公私物品出入校区时的登记和检查制度,从2011年12月1日起,统一使用由主管部门签发的“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物品放行单”(简称放行单),经门卫查验后,方可放行。具体规定如下:
一、公用物品运出校区,以及在校区内(行政楼、教学楼等)的搬移,由主管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发放行单。
二、教职工的大件私人物品运出校区(行政楼、教学楼等),由所在部门盖章本人签字,即可放行。
三、学生的大件私人物品(电脑等)运出校区、宿舍或教学楼等,由本系部学工办盖章、所在班的班主任签发放行单。
四、放行单由保卫处统一制作,有需要的请登陆学院保卫处消防治安科网页进行下载。
下载放行单表格